第一个评论者:hbuzhang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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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们习惯用“散居”、“杂居”、“散杂居”这样的字眼来指称聚居区以外的少数民族,其实无论“散居”、“杂居”、“散杂居”,还是“聚居”,它既是民族的居住形式,也是民族的分布方式。我国各民族的居住形式,一般可分为“聚居形式”、“散居形式”、“杂居形式”三种,但三者都是相对概念。其中,“散居形式”是相对于“聚居形式”而言的,“聚”有“聚集”之义,还可代表“村落”的意思;“散”则是“分散”的意思,也有“聚落”之义;而“杂居形式”则介于聚居与散居之间,是相对于“聚居形式”和“散居形式”而称的一种居住形式。按照民族居住的上述三种形式,民族就可以划分为聚居民族、散居民族、杂居民族三类。顾名思义,聚居民族就是一民族集中居住在某一区域内,并占有一定数量比例,那么,在这一区域内,不管是否有别的民族,这个民族就是这个区域内的聚居民族。如此而论,散居民族则是指某一民族的成员以分散居住的状态零星分布在另一民族人员数量有优势的区域的民族。杂居民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混合居住在某一非民族自治区域内。
就我的观点,我认为在理论上以居住形式是可以划分为聚居、散居、杂居的。针对这种划分,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较主导的观点认为,以民族分布的特点来划分民族的类别,“杂居”的划分法是不科学的,其理由是,“杂居”概念与“散居”概念,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有交叉部,如两个及其以上民族共同建立的自治地方及民族乡或民族村,理论意义上可称作民族杂居地方;又如在某一区域除主体民族外,有多个散居民族共同居住,就整个区域而言,这些民族的居住状态是杂居形式,而就人数占少数的民族而论,其居住形式就是散居了。因此,在实际下作中,我们往往把杂居和散居并称,称作“散杂居”,这样一是既方便民族工作的分类指导,即“聚居少数民族”、“散杂居少数民族”;二是既考虑到了“散居”、“杂居”的共同点又照顾到它们的不同之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内涵有一个清晰的理解了。从散杂居与聚居的层面比较而言,散杂居有以下三种形态: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民族乡散杂居少数民族。从散杂居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层面比较而言,散杂居少数民族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指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如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京族、土族、阿昌族、鄂温克、高山族、乌孜别克等13个少数民族基本上都属于散杂居少数民族;二是指已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不属于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如土家族在全国范围来看,它属于自治民族,而外在于自治地方分布的土家族就属于散杂居土家族;三是指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的非自治少数民族,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自治地方,该区域内长期生活着白族、回族、侗族等少数民族,白族、回族、侗族等少数民族在恩施州内就属于散杂居少数民族。相比较于城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而言,民族乡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在法律、法规方面界定更为明确,管理更为规范,统计更为系统、全面,所以,民族乡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往往被纳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成为散杂居研究的突破口。